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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无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已完成,后续任务已有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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