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1.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2.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3.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5.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6.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